陕西聘任首批14名城乡规划督察员

23.09.2014  19:06
  本网讯 日前,经省政府批准,陕西聘任首批14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行政督察。   《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派至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选聘规划督察员,是经个人申请,各设区市(区)规划主管部门推荐,省住建厅经过严格遴选,最终选出14名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行业信誉好,熟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多年从事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具备履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   《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督察员实行异地派遣,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城市,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   同时,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二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对派驻地违反权限和程序批准、调整城乡规划,在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及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重大违法建设活动的,督察员发现后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并报省督察办;四是不得干预或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五是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六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督察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解除聘任。   《办法》规定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续聘一般异地派驻。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不得超过2届。督察员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内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梁新星)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