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成功抗诉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21.10.2014  18:32

生产销售大量毒豆芽一审却被适用缓刑,由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日前被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去年1月至7月,周至县农民杨某某通过物流货运,分两次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用于生产加工豆芽。经查,杨某某7个月共生产销售毒豆芽1.1万多斤。去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家中发现其正在生产的豆芽及剩余的“无根素”。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无根素”样本进行鉴定,其属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

今年1月,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杨某某在两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毒豆芽”案件为全国重点打击案件,杨某某长期销售添加无根素的毒豆芽,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了西安市检察院的支持。

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定抗诉意见成立。日前,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了对杨某某的缓刑,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作者: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岳红革 张东龙 张金叶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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