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村主任酒后打伤村民 私建工路收费13万多获刑

22.04.2015  19:07

    西部网讯(通讯员 任静涛 韩丽珍)咸阳一村委会主任因伙同他人私建公路雇村民私收过路费,并酒后滋事打伤他人。日前,被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2月19日下午四点多,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原村委会主任张某借酒劲来到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村民杨某,因琐事掀翻麻将桌,和杨某厮打在一起,并将杨某脸颊咬伤致轻伤一级。之后,两人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向杨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0万元。

    2013年8月,张某、朱某、杨某、靳某共同出资,由朱某出面,承包石何杨村一组共计25.57亩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中的土地承包资金投入,由张某、杨某各占一股,朱某、靳某合占一股。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协商,考虑到渭城区朝阳四路于当年4月封闭施工,决定在四人共同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一条贯穿朝阳六路北端铁路桥桥洞两头的简易路,并拦路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

     路修好后,雇佣被告人权某等人在路上设立收费点,收取过往运输车辆每车每次10元的过路费。后又采取给附近搅拌站过往车辆出售印有各搅拌站标志的过路通行证票的手段,由权某等人向过往的车辆司机收取费用。2014年3月底转而采取给附近搅拌站包月形式,收取部分搅拌站每月4000元的过路费。直至2014年4月初,收取过路费139530元。

    2012年12月底,张某和该村一组组长杨某共同找到董某,以7万元的价格从董某手中承包了位于约20余亩沙壕地的回填。2013年1月10日,由杨某出面与程某签订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沙壕的回填工程发包给程某,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下旬,张某、杨某发现程某回填垃圾将沙壕里原董某预制场的临建房毁坏,且垃圾回填不符合约定,遂阻挡程某继续回填沙壕。后经中间人屈某说和,程某又付给张某、杨某13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另3万元以屈某和杨某代表的石河杨一组相互折抵经济账目后,以程某欠屈某3万元借款的形式支付)后,沙壕回填工程才正常进行。2013年11月8日,包括该沙壕在内的石何杨村数亩土地被咸阳市渭城区街道办以秦汉新城进行项目建设为由征用。

    2014年5月26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将张某、住某、靳某、杨某四人依法刑事拘留,7月26日将权利民依法刑事拘留。随后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对上述五人提起公诉。

    4月10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靳某、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权利民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