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乾县办结一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01.04.2016  16:28

近日,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15年3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陈某在乾县县城内经营的包子店在生产、销售包子过程中,为缩短发面时间,做成的包子好看、口感好,加入泡打粉(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2015年6月4日,乾县食药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该店检查时,查获8袋含铝泡打粉(每袋2.5kg)及其正在出售的包子,后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包子内铝含量为188.3mg/kg,已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乾县人民法院随作出以上判决。(咸阳市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