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空降“哆啦A梦” 法院判赔12万元

10.08.2015  17:50

  搞促销卡通形象不要随便用

  50个神态各异的“哆啦A梦”立体模型,布置于万州某广场以及商场内部多个地方,并在商场内多处放置印有“哆啦A梦”形象的“卡通明星空降”平面宣传广告,人们纷纷上前合影。近日,市二中院审理这起“哆啦A梦”著作权案,涉及侵权的企业要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哆啦A梦》漫画和电视剧著作权人系日本株式会社的藤子·F·不二雄。经过一系列授权行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艾影公司)取得了2014年度动画电视剧《哆啦A梦》相关角色的名称、肖像、视觉表现、商品等权利。

  2014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万州某知名广场为吸引客流、扩大宣传,委托重庆亿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亿众传媒)提供了50个神态各异的“哆啦A梦”立体模型,布置于广场上以及商场内部多个地方,并在商场内多处放置印有“哆啦A梦”形象的“卡通明星空降”的平面宣传广告。

  艾影公司认为,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告的授权区域内利用“哆啦A梦”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艾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在广场进行“哆啦A梦”展览,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哆啦A梦”著作权的相关权利。

  亿众传媒复制提供了涉案模型,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亿众传媒提供涉案模型及有关宣传广告用于商场内外展出,和商场共同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展览权。

  某广场是动漫展活动的主办方和受益人,虽然是委托亿众传媒具体执行,但广场方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是上述二被告共同实施,由于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广场方与亿众传媒连带赔偿艾影公司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万元。

  使用卡通形象要谨慎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称,很多商场在搞活动或者销售产品时,有很多卡通形象人物和产品参与其中,如果审查不严,很容易构成侵权。因此,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应加强自我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徐律师提醒,活动主办方应当尽到审查的责任和义务。首先,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知识产权及侵权赔偿事宜进行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权利的文件。其次,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应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许可授权。再者,一旦发生侵权,应积极应诉,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供应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