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10.10.2014  17:45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不断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方式。

该院结合实际,专门制定出台《商南县检察院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行规定》,明确由案管办负责对外接待和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申诉、控告以及提交的材料、意见,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为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服务。

同时,案管办应当对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认真核实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应当提交申请书,具体载明被申请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取证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待证事项,提升公信度。安排专门经费3万余元,配置高速扫描仪、专门电脑和打印复印一体机、沙发、茶水物品,并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在律师阅卷室内进行,在醒目位子张贴“律师阅卷须知”、“律师阅卷接待工作流程图”,积极营造实用、美化、温馨的接待环境。

此外,该院还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请求申诉或者控告的,要求案管办应当及时接收申诉或者控告材料,无书面材料的,应做好记录,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力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作者: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吴京 编辑:刘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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