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逛商场与女店员相撞骨折 女店员与雇主赔偿老人11万余元

07.12.2017  09:55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晴悦)69岁的陈大妈在商场购物时和一位正在拍摄橱窗照片的女店员撞在一起后倒地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陈大妈将当事人和该商铺管理方以及商场的管理方西安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女店员与雇主承担70%的责任,赔偿老人11万余元。

  今年1月4日,陈大妈到某商场购物时被商场营业员丁某撞倒在地,经诊断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丁某表示,此次事故属意外,双方各自都有过错,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雇主白某认为,两人相撞的地点不在他的商铺,丁某虽然是他的商铺营业员,但与老人相撞并不是在进行与商铺相关的售货、搬运业务时造成的。相撞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原告的特殊体质导致了股骨颈骨折,因此老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疗费用。

  被诉的西安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事发商场的投资开发商,与白某是商铺租赁关系,与丁某没有雇佣关系。公司虽对商场进行综合运营,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致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陈大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6万余元;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未央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西安某公司系某商场的投资开发商,对商场进行运营。白某系店员丁某的雇主。2017年1月4日,陈老太太在该商场购物,头向右方观望时,被从店内倒退出来准备给橱窗拍照的丁某撞倒受伤。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白某、丁某承担70%的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白某、丁某连带赔偿原告陈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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