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冒领他人手机构成何罪?

23.07.2015  18:39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下旬,犯罪嫌疑人管某在安康市平利县城某商场购物时,看见商场滚动电子屏显示有顾客丢失手机认领的告示。管某遂冒充失主前往服务台询问,并提供虚假信息。服务台工作人员贾某误以为管某是失主,没有仔细核对便将被害人丢失的苹果iPhone  6手机“交还”给管某,管某将手机归个人使用,直至6月中旬被警方查获。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70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管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该手机的故意,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服务台询问一下,由于工作人员贾某没有尽到核实相关信息的职责便草率将手机交与管某,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管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理由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在商场购物过程中不慎将手机丢失,只是说明手机暂时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短时间内被害人即会回来寻找,属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而管某趁此机会将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应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管某冒充失主取得贾某信任后,将被害人手机冒领,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区分罪与非罪、诈骗罪与侵占罪的主要依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

首先,当管某看到商场失物认领告示时,对于本不属于自己的手机而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询问工作人员,当发现贾某工作疏忽大意不能很好尽到核实职责时,管某觉得有机可乘,于是在贾某对其身份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时,又故意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充分说明管某对于将手机占为己有的结果处于希望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直接故意。

其次,贾某代表商场在对管某进行核查确认相关信息时,管某利用贾某的疏忽大意,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贾某的信任,诱导贾某产生错误认识而将被害人手机交出,非法取得了手机的实际控制权,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管某将手机骗取后归自己使用长达一个多月,直至警方查获,这一行为侵害了被害人对该手机的合法所有权,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对该手机的长期“失控”,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既遂。

(作者: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梁华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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