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21.03.2016  11:56

近日,商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商府法发〔2016〕4号),要求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市、县区政府部门、镇(办)政府要全部聘请法律顾问,年内实现全覆盖。

通知指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既是中、省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抓手。

通知强调,各聘用单位要把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关口,把遵守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工作的人员选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通知要求,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职,积极为聘用单位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案件办理提供咨询,参与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协助聘用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地为聘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付给其相应的报酬,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全面完成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