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05.04.2016  09:32
  用23条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落实力度和规划刚性约束,《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办法》对城乡规划督察的内容和方式、督察意见的处置、督察员选派及管理等方面都进行明确规定,《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据悉,2003年10月,四川省政府颁布实施了《试行办法》。四川省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督察制度试点省份,先期向成都、德阳、宜宾等5个市派驻了督察员。   随着四川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试行办法》在许多方面有待完善。通过总结10多年规划督察工作实践和借鉴其他省市督察办法的经验,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出台了《办法》。   《办法》规定,该省市(州)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征询督察员的意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必要时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并抄报省城乡规划和监察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照《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反馈督察员,并抄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员应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办法》,担任督察员要符合以下条件:熟悉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及忠实履行职责;具有城市规划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备注册规划师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5年以上。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派驻、轮换、解聘等工作。   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会同省级监察部门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督察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