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省级园林城市2年可申报“国园”

12.12.2016  16:12
  本网讯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根据我省实际,向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体系,并就相关专业指标给予解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提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2 年;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3 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此外,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 3 年开展一次普查。   省住建厅指出,园林城市创建是城市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美丽陕西”的具体措施,是一项长期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大力推动园林城镇创建工作有序开展,促进“三个陕西”和城镇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各地应根据园林城市生态系统发展格局,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注重地域特色、文脉传承等发展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海绵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落实绿化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建设。因地制宜搞好节约型园林绿化和立体绿量建设,努力提高园林景观档次和绿化管养护水平,构建城镇生态园林绿地系统。   省住建厅强调,园林城市建设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及管养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建立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经费保障机制。并通过市场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品质。同时加大建设和管养资金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专款专用。(马璇)             责任编辑/姜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