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和排污登记管理通告

20.01.2020  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名录》)要求,就陕西省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陕西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按照《2019版名录》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2019版名录》颁布之前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版名录》提出管理类别变更申请。

  二、实施时间

  2020年8月31日前,陕西省境内纳入《2019版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全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实施机关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纳入《2019版名录》范围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程序

  (一)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申请材料或登记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三)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审核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法律责任及其他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对超过整改过渡期仍未实施整改的排污单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通告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0日

编辑: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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