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进行清理整顿

11.04.2019  10:21

西安日报 (记者  马昭)记者从4月10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会上获悉,今年5月底前我市将完成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24个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为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西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全面摸清我市2017年、2018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并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

据了解,此次清理整顿行业及对象包括,2017年和2018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24个重点行业。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单为基础,同时排查2018年投入运行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

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清理24个重点行业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摸清底数,建立清单,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排查无证,筛除已发证排污单位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重点行业和管理类别名录表》,形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待查排污单位清单并逐个现场确认,形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排污工作单位分类处置清单。

排污许可证将采取分类处置,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报请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责令拆除、关闭。

对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恢复生产前,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依据核发权限,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据核发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对2015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依据核发权限,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类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对2015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不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

按照“先发证再整改”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依据核发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今年5月底前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不留死角,实现我市24个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其无证排污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整改期限可为1个月至1年,整改期限到期后,依据核发权限,按照申请对完成整改要求的排污单位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查处其无证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