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07.01.2016  10:46

    南郑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强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管理,明确细化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条件、审查规则、监管主体等相关事宜。      

    2015年8月,经广泛征求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意见后,代县政府起草了《关于规范全县实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县政府名义下发各镇贯彻执行。按照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设施农地的管理范畴,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自身行业要求,对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审查,由各镇政府向国土部门申报符合用地要求的予以备案。在用地管理中,凡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由使用土地者向村级组织缴纳占用耕地复垦保证金,或补充耕地后才能使用。由各镇政府监督实施和管理,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坚决杜绝在设施农用地中改变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坚持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这一刚性规定的原则。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不予支持和备案,对发现违法违规的移交国土执法部门查处。在设施农业项目中,凡涉及畜禽养殖的项目,均要有环保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对使用林地在林下养殖、种植的不得破坏林业生态的前提下,并由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才能进行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特别是在项目涉及到影响水体、水质、土壤、大气环境等方面,环保部门首先介入审查,对达不到环保要求或不符合环保条件的,一律不予支持。
    2015年以来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共受理申报设施农用地34宗,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21宗,规模面积6404.49亩,设施用地面积187.07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152.97亩、附属设施用地26.01亩、配套设施用地8.09亩。分别为养殖类14宗,面积168.58亩、种植类7宗、面积18.49亩。不符合备案条件的13宗,大多为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及时书面告知其申报单位,责成另行选址。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