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西安光机所、西北有色院模式”又添“利器” - 国家出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02.03.2016  11:03

        “西安光机所模式”、“西北有色院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胆采用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团队持股的激励方式,激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创新创业热情,最大限度的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就在我省强力推广复制“西安光机所、西北有色院模式”的关键时刻,又添“利器”。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该办法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二)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三)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该办法指出,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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