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31.03.2022  08:43

  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条例》指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文物等部门,根据本辖区城市建设、民生保障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条例》明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土地库。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编辑: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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