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监督侦查行为

16.07.2015  18:14

近年以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研究分析了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从中发现五个倾向性问题,提出五条办案法律指导,有效监督规范了侦查行为。

研究分析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问题。该院侦监部门对2013年以来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总结出五个普遍性的问题。侦查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认定书的告知太简单,未单独作告知笔录,未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对认定书不服有申请复核权及申请复核的期限,致使有些当事人丧失了复核权;对于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未让检察人员提前介入,而报捕时有些主要证据欠缺无时间补证,造成案件不能及时进入逮捕环节,导致案件超期羁押;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机关均为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报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交通肇事案件刑事拘留后7日提请批捕的规定;有些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虽然民事方面已赔偿到位,但当事人是外地人,有犯罪前科,且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并未报捕,而直接起诉,导致有时犯罪嫌疑人到公诉阶段不能及时到案,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捕后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变更未有相关的规定予以规范。

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办案法律指导。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经该院讨论研究,并与侦查机关交警部门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进行了规范: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告知需做单独明确的告知笔录,保障当事人的复核权;对提前介入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重大、肇事逃逸、疑难复杂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报请检察机关批捕的5种情形的交通肇事案件;对捕后可变更强制措施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7日内,即应当提请审查批捕。侦查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关于“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

(作者: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刘媛丽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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