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人民法院在电子商务领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路径

27.11.2014  17:22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商品交易已经实现网络化、全球化、便捷化,即电子商务已日趋走向成熟。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使得相应的衍生产物也逐步增多,比如支付宝、余额宝。支付宝是国内电子商务支付领域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线下商户提供方便、快捷、完善的支付服务,用户可通过其实现网络担保支付交易及资金存储。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能为用户提供高于银行活期利率的收益,同时具有转账支付功能,用户可以将银行账户存款、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存至余额宝以获取收益,属于一种新兴的网络理财投资方式。类似此种理财产品,目前流通市场已经大量存在。提供此种服务的公司则称为“网络金融机构”。

        一、电子商务领域的执行困惑

        支付宝、余额宝等网络账户因其方便、快捷且能获得较高收益,因而被广大网民迅速接受并应用,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类似的网络支付及理财投资方式越发普遍,而与此同时,因其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本质而带来的其他问题进一步突显:如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网络账户的资金存储与网络投资理财的逐步普及,大幅度提高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难度,更有甚者,通过该种方式进行财产转移,以达到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

        以肖某申请执行王某合同一案为例,在申请执行人肖某申请立案后,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确定了履行期限,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并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后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多方努力查找,得知被执行人将其流动资金全部转移至个人“支付宝”、“余额宝”账户,因该种账户并未与金融机构进行实名对接,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中并不能实现对个人支付宝账户财产的有效查控,被执行人通过此种方式转移财产,使得案件长时间没有进展,申请人颇为不满。

        该案中,被执行人的操作手段,能获取一定收益的同时,既避免了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的风险,也能有效规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其财产的查控。本年度执行案件统计中,已有多起案件发生类似情况,均因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个人网络理财账户中,而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有效措施针对该种账户进行有效的查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使执行案件长期没有实质进展。

        二、实践中的具体难题

        面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查找、如何控制、如何扣划”均成为执行难题:

        第一,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首要难题。在执行工作中,会遇到被执行人通过向支付宝、余额宝等账户转移财产的方式隐匿财产以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在现有的执行措施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但这并不能实现对支付宝账户财产的查找。因为支付宝账户不需要实名制,且一人可以拥有多个账户。依靠金融机构查询不具有可操作性,直接要求支付宝公司查询也难以全面确认被执行人账户、财产情况。

        第二,如何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是另一难题。在执行过程中,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甚至被执行人的相关网络账户,但因网络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传统金融机构,通过支付宝公司进行冻结也没有相应的操作途径,加之支付宝账户无需实名认证,也没有渠道确认被执行人的相关账户财产确属本人实有财产,采取措施尚存在法律障碍。

        第三,如何扣划、转账是执行工作面临的又一难题。即便是排除了上述两点难题,确定被执行人在支付宝或者余额宝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什么机构扣划、扣划至什么账户也是难题。因为,相应财产目前只能通过支付宝公司实现扣划,但该公司在全国并不存在其他分支机构,也没有相应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此类业务,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存在困难,且涉及时效问题;扣划至谁的账户也是问题:按照目前的情况,要接收从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扣划的财产,需要对应的支付宝账户,而人民法院也没有设立专用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若直接扣划至申请人账户,则不能在案件卷宗体现相应的执行情况,没有转账记录及明细可供载卷。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及时查控,财产查控主要措施是与传统金融机构对接,发出查询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操作冻结、扣划。而目前的网络资产管理账户虽需要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转账,但资产进入网络账户后,传统金融机构便无法对其进行查询和控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多数财产查控需要依靠金融机构进行协助,而网络账户的诞生,个人资产实质上已经脱离了传统金融机构,也使得人民法院财产类执行工作严重受阻。

        三、解决的初步思路

        针对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第一,完善网络账户管理办法。支付宝作为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为线下客户提供便捷支付服务的同时,在其他方面带来了消极影响,故应从立法层面对该类账户管理公司(网络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管理,明确个人网络账户必须实名制设立,确定个人账户登记备案制度,逐步确定“个人账户唯一”的管理制度,在不影响个人资产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司法机关对该类账户的有效查控。

        第二,明确人民法院对个人网络账户的查控权限。对于该类账户的查控,建议类比传统金融机构同等授权管理,便于在具体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及时查控。

        第三,应建立对接平台或服务窗口。如设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开通相应的业务渠道,便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查控财产。

        第四,实现传统金融机构与网络金融机构的无缝对接。实践操作中对传统金融机构与类似公司(网络金融机构)的网络账户实现全方位对接。保留其便捷功能的同时,实现能够通过金融机构或者账户管理公司对账户资产流动情况进行查控。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类案件过程中,只有能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及时更新财产查控措施,不断发现行之有效的查控方法,才能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有效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更好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