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地沟油第一案”再审宣判 涉案5人被判刑

23.04.2015  13:19

曾轰动一时的“陕北地沟油第一案”,子长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贾治元等5人有罪判决,被告人师有富不服上诉后,延安中院撤销子长县法院的判决,并判 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无罪,这样的判决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延安市20名人大代表联名就中院的无罪判决提出质询,法院负责人表示,如果省高院启动再审 程序,将这个案子改判为有罪,市中院将立即启动责任倒查,绝不姑息。

据了解,2012年4月9日,子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 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在一涉嫌非法加工猪油黑窝点,现场查获已炼制好的猪油73桶,共约3150公斤,肉渣113块,约1600公斤。同时发现 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长期从农贸市场收集槽头肉、废弃猪皮、废弃内脏等猪肉下脚料非法提炼食用猪油。依据子长县公安 局提供的证据和案卷,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治元、薛改香、杨建明、石小红、师有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贾治 元、薛改香将农贸市场收集来的槽头肉、废弃猪皮、废弃内脏等猪肉下脚料,在黑作坊内熬制提炼“地沟油”,并将提炼的9300多公斤“地沟油”卖给子长县城 杨建明、石小红的小饭馆和清涧县师有富的公司用以加工食品,作出5被告人有罪判决。被告人师有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延安市中院以证据不足终审判决:撤销子 长县法院一审判决,并判上诉人师有富及原审另4名被告人无罪。

2014年3月27日, 陕西 日报以内参《延安中级法院对一起地沟油案判决 无罪引质疑》,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延安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前不久,延安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本院(2013)延 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即宣告上诉人师有富和原审被告人贾治元、薛改香、石小红、杨建民无罪;维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贾治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薛改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师有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石小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建民犯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记者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