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居民点最高可罚20万元

08.06.2016  12:06

  地质灾害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认定。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危险区,及时予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危险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撤离受威胁群众,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新建居民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禁止爆破、开挖坡脚、加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若违反此款,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三同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运营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6月25日之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或发传真至87294498;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提出意见或建议。 (记者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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