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须在银行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29.10.2021  08:41

  为落实中央、我省“双减”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外省市做法,经充分调研并结合西安市实际,西安市教育局起草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25日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有关意见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培训机构须在银行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学费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资金管理与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账户资金的管理与精细化服务。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缴入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因提供信息化平台服务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因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学费专用账户信息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家长和学生选择校外培训时须签订国家规范服务合同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用时应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专户信息收费标准项目须公示 一次性收取培训费时长有限定

  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或其监护人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所报课程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时,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不得让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不得让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当学员或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申请的,机构应按合同退费约定,按比例扣除已完成课时相应费用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收退费纠纷5种渠道可以解决

  因收退费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收培训费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监管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机构完成授课后,经学员或其监护人确认同意,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或其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对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构、银行应对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将机构学费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开发区民政、市场监管、金融部门应根据业务职能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开发区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编辑: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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