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07.01.2015  16:15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跨越到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法治建设是费时、费事又一时难见成效的“软任务”、“软指标”,在年度考核中占的分值小,把依法治理工作未摆上应有位置。个别部门和乡镇仍然存在对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工作当作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县上依法治理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到部门单位,缺乏扎实有效地贯彻措施,上级也缺乏督促检查及严格考核机制,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在具体的实施中只是发个文、开个会就了事,流于形式。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原因是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意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除,导致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力量薄弱。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只有牌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未落实,直接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工作由司法局基层宣教科主抓,科里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小马拉大车”和顾此失彼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同时还兼顾其他政务工作,在法制宣传、培训、指导、督查等方面往往力不从心。绝大多数乡镇、部门单位法制机构不健全、无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有事无人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全县依法行政水平的快速提升。

        (三)执法司法公信力还不高。执法司法环境不容乐观,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社会各方面对执法司法活动的人情干预时有发生。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干预司法现象还存在,执法司法公信力还不高。

        (四)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从“一五”到“六五”,普法措施、方法变化不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还不够丰富,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强。不少部门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如对内组织干部职工学学相关法律,对外搞搞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群众喜爱的高质量的法制专栏不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节目有待于进一步挖掘。部门法的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更难体现。

        (五)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法治环境有待改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把法律法规传授给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使公民懂得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普法工作还不够深入,还没有进入常态化;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积极性,导致有的人人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不是先找法律,而是先找关系、开后门,或者就是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有的人犯罪了、违法了,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到严重性,而是千方百计来找关系,甚至不惜动用财力寻求庇护,这种现象给执法队伍中的执法不廉者有机可乘,严重干扰了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利于依法治县的深入开展。基层信访维稳压力大,有的领导干部为了将信访老户稳控在当地,有时“花钱买平安”,结果使一些无理闹访缠访者尝到了甜头,导致更多的效仿,有的人信访不信法,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形成恶性循环,败坏社会风气。加之司法程序相对复杂,解决问题没有行政手段便捷。司法程序需要当事人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但信访当事人不承担成本。

        二、加快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将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细化到基层,分解到一线,对县、乡镇、县级部门以及基层单位要层层抓督促、落实。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二是健全法治工作机构,增强工作力量。依法治县工作涉及面广,必须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明确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主任由县级领导兼任,设置一名正科级常务副主任、确定3-5名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县政府法制办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应确定3-5名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各乡镇、县级部门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建立  “一把手”负责制,统一部署,细化任务,组织人员,安排经费,抓好落实。乡镇部门应逐步建立法治科室,明确分管领导、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使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制度、督查通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教育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把法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制订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探索实行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切实将干部的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能力同干部晋职、晋升、奖惩结合起来。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一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常态化。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对普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促使各级各部门对普法工作常抓不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是突出法制宣传重点对象。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实际,大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招商引资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抓好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组织干部群众参加法院的公开审判、集中执行等法制实践活动,通过典型的、有影响力的案件讲法,向群众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站等法律服务方式,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传播法律知识。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将方案交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要建立法制专家咨询机构,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及时清理公布各自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位。政府要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定期组织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行政执法部门每年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个别执法部门钻法律空档,以权谋私。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公正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队伍素质教育和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从严治警,改革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二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是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经复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向申诉人答复的,上级机关不再作为信访案件交办。对无理取闹、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