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01.04.2015  18:45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特点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定程度上甚至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然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起步早,在强调大调解体系下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新形势下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加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压力,调解手段的单一化和解决纠纷模式的简单化,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因此,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本意,已成为法院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佛坪法院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现与大家共同探讨,力求对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有所益处。

        一、提高认识,提供制度保障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最容易为人民群众接受;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最容易查清矛盾纠纷的原由;人民调解工作简便灵活,成本低、效率高,调处结果也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积极因素。佛坪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建立了由院长和各部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内设机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结合“一村一法官”工作室制度,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促使其从“副业”升级为“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理顺关系,完善联络平台

        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主要从民商事案件审理而言,包括诉讼调解)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做好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法院办案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须理顺二者关系、厘清二者界限,即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我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6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每个调解委员会设立一名联络员(一般为村委会主任),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法院内部设立10名联络员,根据“一村一法官”工作室、联系点的划分,将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成10个组,每名联络员联系一个组,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新的法律法规、涉农政策、调解常识等。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双向联络平台,既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又拉近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素质,加强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由于来源的特殊性和不规范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调解技能欠缺,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作出朴素的判断,对于一些新时期频发的工伤、劳务、房地产等纠纷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使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顺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片区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的3—4月,9—10月,我院民事审判庭、大河坝法庭分片组织并负责人民调解员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调解经验、调解艺术等多个方面。此外,我院定期还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络员反馈的问题集中整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间的交流,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三年来,我院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二十余次,累计培训540余人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的案件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纠纷的比率也逐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稳步上升。

  四、互通有无,建立约请机制

        根据佛坪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经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遵循循序渐进与灵活多变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掘人民调解员的潜能。我院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与自身的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建立相互约请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以期互相弥补、相互促进。我院在审理离婚、侵权等常见类型的案件时,约请联络员到法院旁听,由法院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一方面,利用他们人熟的优势,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庭外调解,为法院成功调解纠纷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旁听,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既丰富了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又树立了他们的公正意识和掌握全局的意识,从而提高自身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此外,我院在加大巡回审理力度的同时,也将干警派驻到村锻炼,亲历亲为地开展基层调解工作,手把手传授调解经验,提升人民调解员在老百姓中的信任度,帮助基层调解组织树立威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在老百姓中的满意度。

  五、考评问效,建立激励制度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在实事求是,切实将指导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切忌行于表面、流于形式。我院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时考核的范围,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都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同时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指导调解工作成果档案,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考评项目。凡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在评先推优中优先考虑,对于完成较差的干警,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近年来,我院共计10余人获得“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单位连续获得“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荣誉称号。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的积极性,法官们从思想上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并源源不断地参与其中,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不竭动力。

        以上就是佛坪法院在指导辖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一些主要做法。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群众诉累,群众得到了最大实惠,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今后,我院将继续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为构建“五个佛坪”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