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涉老案件审理的对策

20.04.2015  18:22
        当前,我国已迈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统计显示,2013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各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较之从前,老年人参与法律活动也更为频繁,有越来越多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在某些大城市,涉老案件频发,有的地方,如南京,甚至成立了老年法庭,专门处理涉老案件。下面,从我院2012年以来受理的涉老案件为基础,梳理涉老案件的特点,探讨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一、涉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2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涉老案件基本在民事领域,刑事案件中尚无遗弃、虐待、伤害老年人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涉老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

        在民事纠纷案由中,涉老案件分布极广,几乎遍布社会

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案件类型又相对集中,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婚姻家庭、健康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所占比例较大。

        2、传统的赡养、继承案件有所下降

        赡养纠纷、继承纠纷是传统的涉老案件,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但从近年受理的此类案件的数量来看,较之以前有了大幅度的减低。2012年我院受理赡养纠纷16件,法定继承纠纷2件;2013年受理赡养纠纷19件,法定继承纠纷0件;2014年第一季度仅受理2起赡养纠纷。这个数字在以往只是一个法庭的受案数,表明近几年来,我们的养老保障水平有了提高,许多老年人不再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陷于生活困难而诉诸法院。

        3、原告身份居多

        从案件受理的情况来看,涉老案件中老年人以原告身份居多,这一方面表明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但同时也表明,在涉老案件中大部分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伤害。只有少数在相邻权、健康权纠纷中有老年人作为被告。

        4、处理难度大

        涉老案件多设计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法才裁判,又要考虑亲情维系,案件处理难度大。而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一些纠纷也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法院调解工作难度大。

        二、涉老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成因

        1、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

        因身体自然状态等原因,老年然普遍存在视力、听力减退、反应相对迟钝等现象,老年人人身极易受到伤害且难以恢复,致使老年人人身损害案件增多。其受伤原因一方面与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不足有关,一方面也与安全服务设施不健全有关。世界卫生组织将60至74周岁的人定义为较老人,75至89周岁的人定义为老年人。虽然法律规定公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退休,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许多老年人没有退休金,只能靠耕种或从事简单的务工来增加收入,自身安全意识不强。

        2、老年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

     由于年龄、身体、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局限,老年人诉讼行为能力普遍较弱,诉讼中往往不知如何主张权利,也不能有效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举证能力弱。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早已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对当事人举证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老年人知识更新慢、掌握的法律知识少,证据意识弱,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缺乏认识,对证据的种类、证明力大小不甚了解,对调取证据的方法也不太清楚,容易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是理解和表达能力差。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行动迟缓、体弱多病,相当一部分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到庭的老年人由于存在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弱和听力障碍等问题,对法官在诉讼中的法律释明和庭审指导短时间内很难消化吸收,不能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有的老年人在表达观点时缺少条理、重点不清,与法官沟通比较困难,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庭审的顺利进行。

        3、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不断增多

        前面提到现在的涉老案件类型多样,遍布经济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也不断增多。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家庭财产种类也更加丰富,老年人虽然已经不处于创造财富的时期,但一辈子辛苦工作打拼,总还是有所积累。一本存折或者一套房子、一块山或者一亩地,就成了老年人颐养天年的生活保障。然而就是这些最基本的生活或者生产资料,老年人也常常不能自由处置,甚至受到非法侵害。在受理的案件中,其纠纷的发生与家庭成员、土地、邻里关系密切相关。

  1.近半数为家庭财产纠纷,子女啃老现象严重。家庭财产纠纷集中在房产、遗产、死亡赔偿金三个方面。老年人由于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增强,渴望子女的关注与照顾,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往往愿意将财产与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给子女住,存款给子女用,目的也就是为了老有所养,但部分为人子女者受益后不思侍奉晨昏,反而变本加厉啃老,老人失望之余,将子女告上法庭。在许多涉老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自觉履行上。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中,均系老年人的子、女意外身亡,由媳、婿代为领取了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老年人出于信任或碍于“亲情”,也未及时要求分得自己的份额,直到发现获赔无望才拿起法律的武器。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侵害案件时有发生。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有些老年人因年龄、身体、子女长年外出务工等原因,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自己长年没有耕种。现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很大的发展,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守护集体土地时间最长、最了解本村本土、乡情民意的老年人却淡出了村务管理的舞台,对很多集体重大事项无法参与,甚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字”、“被投票”。 

        4、精神赡养需求越来越强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赡养既包括对父母的物质供养,也包括对父母精神需要方面的满足。但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特别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因子女鲜有问候和探望而产生的心理失衡,不但是老年人的个人精神苦痛,也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我院在2012年就受理过一起精神赡养案件。老人李某患有食道癌,担心自己时日不多,而小儿子却长年在深圳打工,多年没有回家看望母亲,虽然老人的吃穿用度及医疗费用儿女们都承担了,但李老太为了见小儿子一面还是执意将其起诉到法院。原来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模糊规定了子女有对父母精神赡养的义务,但未规定如何履行,以及不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精神赡养要求的是情感上的慰藉,不是具体的财产,执行更多地仰赖义务人的道德觉醒,很难强制执行。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精神赡养已成为一种法定义务,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的今天,老年人要求子女探望陪护、情感交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可以预见,供需矛盾之下,精神赡养将成为赡养纠纷的重要内容。

     三、处理好涉老案件的对策

        1、做好诉与非诉对接,全方位提供维权保障因老年人交际范围小,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外,大部分纠纷比如财产损害、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等很多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亲友邻里之间。而诉讼具有的程序法定、审理期限长、不灵活、对抗性强等特点,既给老年人维权增加了困难,也不利于亲情及邻里关系的修护。多管齐下,全方位建立老年人维权机制,才能真正维护老年人权益。

  一是通过法院妥善化解纠纷。受理涉老案件前,立案部门可以先与老年当事人的家人或所在社区、村组联系,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先行调解。立案后对于家庭内部或亲友之间的矛盾,应当本着主调慎判的原则,尽量解开老人心结,促成和好。

  二是通过基层组织消除矛盾。基层组织包括老年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熟悉当地情况,其工作人员来自群众,对老年人及其家庭了解较多,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通过主动干预疏导,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基层组织调解纠纷简便灵活,不伤和气,不交费用,对于不懂法律程序的老年人来说,尤其需要。 

  三是通过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构、老年人协会等相关组织、团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老年人维权的后盾。如老龄工作部门可以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团体开设针对老年人的维权热线,开展法律服务等活动,支持成立各类服务老年人的社会团体。司法行政机构可以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有法律咨询需要的老年人给予优先解答,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老年人,简化手续,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

  2、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渠道服务

  针对老年人诉讼能力弱的特点,法院可以开展多项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确保老年人在诉讼对抗中取得平等地位。在日常接待工作中尊重老年人,注意方式方法,拉近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对涉老案件进行优先审理,快审快结,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诉讼指导力度,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老年当事人正确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为困难老年当事人争取司法救助,符合诉讼费“减、免、缓”条件的,一律为其办理;在审理涉老案件中发现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现象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引起重视并相应采取措施的。

        3、探索专业化审判机制,加强涉老案件调查研究

        与老年人的心理特点相适应,涉老案件的“老年”特征明显,处理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稍有不慎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要解决好涉老纠纷,有必要因地制宜,选派阅历丰富、年纪较长,了解老年人,热心老年事业的资深法官审理老年人案件,及时总结涉老案件的审理经验,探索解决涉老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进行总结分析,从而更好地服务老年群体,化解涉老纠纷。

        4、加强法律宣传,引导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

  一是对涉老案件继续开展巡回审判。近年来我院巡回审判工作着有成效,为满足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之需,很多涉老案件实行了上门立案、上门调解、就地审判。结合法庭进村入户活动,选取典型案件,以案讲法,以儆效尤,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风气,达到了“开庭一次,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二是在巡回宣讲中开辟老年人维权专题。法院在送法进社区宣讲活动中则以婚姻家庭为主讲内容,我们也将把老年人权益保护纳入法律宣讲内容,不仅向老年人普及维权法律知识,更多的是向社会各年龄阶层的人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起社会对老年群体的关注和重视。

  三是联合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等基层单位,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敬老爱老标语,制作墙报、宣传栏、悬挂横幅、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宣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公众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老年人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