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04.06.2015  10:34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办法》自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执行。对于范围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县、府谷县及其他扩权强县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记者:陈艳 通讯员:马蓉 实习生:李宇轩)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