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步入正轨

05.01.2016  08:56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依法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陕西省委、省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机制实施意见》(陕办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机制提出工作要求,使陕西省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步入正轨。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中,必须坚持六个原则,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推动落实工作责任,协调整合工作力量,统筹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持依法治理、法德相辅,发挥法治的引领保障作用和道德的教化约束作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协商民主、社会参与,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政府、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坚持注重预防、调解优先,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探索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预防解决矛盾纠纷新举措和新方法。

  《实施意见》从积极预防、提前发现、有效规避到合理解决,提出要建立健全七项工作机制。主要有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信息研判预警、前置社会风险评估程序、加强群众权益保障和救济救助等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夯实多元化预防解决矛盾纠纷的基层基础。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基层组织运用法律手段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提升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引导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把解决矛盾纠纷的重点放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组(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应整合现有资源,强化覆盖城乡、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组织建设,着力搭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解决矛盾纠纷工作平台;要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适应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深入推进“厚德陕西”建设,营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意见》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多种纠纷调解方式和矛盾化解途径的对接程序、工作步骤、适用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各种调解方式有效协调、联动运行。围绕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对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联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互相配合做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内在有机配合和协调统一提供了依据。

  《实施意见》对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的组织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多元化预防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经费保障,把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将考评结果与干部晋职、晋级和调解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挂钩,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黄保山)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