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大修 取消50万元处罚上限

23.12.2014  16:02

导读: 22日起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一百多位常委会委员将讨论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条款的修改。

   1987年起施行至今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除在2000年针对煤烟型污染作出过针对性修订以外,14年来未曾修改。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示,现行法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重点难点针对不足,问责不严,处罚不够,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      2014年中旬,环保部完成了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今起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一百多位常委会委员将讨论该法案具体条款的修改。      据悉,草案共8章100条,虽然相比现行法只增加一章,但内容已发生大幅改动,对既有条款大规模地增删、调序、重新组织,其中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为完全新增的内容。      周生贤介绍,此次修法主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政府责任:为对政府及负责人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将环保任务纳入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与此相应,本次修法规定,大气环境保护同样施行目标责任制,其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对本级政府大气环保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为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并且考核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而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按草案要求,应向本级或上级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根据草案,未来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被分配各自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逐层分解落实至终端的排污单位。在此基础上,国家将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草案,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为:排放工业废气或本法第54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草案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此次修法重点向现实中几大主要污染源倾斜:传统的燃煤、工业污染,和新兴的机动车燃油、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类污染。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各类污染源的具体监督和管理要求。      首次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      草案第六章专述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不仅要向上一季环保主管部门备案,还需向社会公布。      政府研判确定的预警信息一旦发布,政府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活动。应急预案一旦启动,政府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或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健全法律责任:取消50万元处罚上限      对于各种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造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根据草案,个人可能面临的最低处罚额为200元,情形如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最低处罚额则为2000元,像服装干洗店、机动车维修点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都可能面临处罚。      此外,草案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