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债传债”被告不认账 法院调解当即履行
12.08.2015 13:06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王某的公公和被告张某是故交,由于做生意的缘故,双方经济往来频繁。2008年,王某的公公因病去世,王某的丈夫代替其父成为被告张某的债权人。随后几年里,被告张某又陆续和王某丈夫经营的砖厂发生业务往来。2012年,王某丈夫因意外不幸去世。2013年,原告王某对其公公、丈夫在世时和被告张某之间的账务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1.7万元的借条。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立案后,民二庭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的谈话,发觉双方之间对立情绪严重。原告认为被告忘恩负义,欠债不还。被告则认为自己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在和原告公公多年的交往中,他花了很多冤枉钱,拉原告丈夫的砖款他也已经全部结清,只是原告丈夫还未来得及打收条就发生意外,故他不欠原告的钱。
鉴于以上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办案思路,采取背对背的工作方式,一方面向双方释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双方多年交情为切入点,劝导双方不要为了些许债务断了来之不易的友谊。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6万元现金并当即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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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201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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