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黄金矿业"12.2"矿难 安全员被判3年

18.03.2015  23:41

华商报讯(记者丁瑜)3月18日,华商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太白县 陕西 太白黄金矿业公司"12.2"矿难,追责工作结束,安全员易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3年12月2日,陕西太白矿业公司九坪沟探矿区一名矿工在井下取工具晕倒在平台,5名工友盲目施救,导致4名矿工缺氧窒息身亡2人受伤。宝鸡市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井下事故不明 金钱奖励矿工下井勘察身亡

2013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承接陕西太白黄金矿业公司九坪沟探矿区的温州第二巷井工程公司驻太白项目部施工队矿工覃某、张某按照施工队队长贾某的 安排,到九坪沟探矿区1700米中段一处天井进行出渣作业,由于两人没有出渣工具,于是来到3号天井寻找工具,张某在询问了3号天井的地形后,一人前往3号天井里,并越过设有安全警示的围栏,沿铁梯爬上垂直高21.8米的天井平台北口联络道,找到出渣用的工具簸箕和耙子,并将工具仍下天井,之后缺氧晕倒在 平台上。

9时20分左右,覃某见张某迟迟未回,在前往3号天井寻找时,攀爬铁梯过程中因缺氧窒息坠落身亡。9时30分左右,施工队长贾 某来到覃某坠亡的地点,发现覃某死亡后,贾某到有手机信号的地方联系工队进行救援,同时贾某找来绳索攀爬铁梯时也因缺氧到在平台上。其他矿工在接到贾某的 电话后,火速赶到现场,拉矿石的张某奎也在爬天梯时,缺氧晕倒在贾某身旁,与张某奎一同参与救援的李某则缺氧坠落身亡。

接到突发情况 后,陕西太白矿业二矿区易某与项目部经理蔡某赶到现场,架设通风设备对事发天井进行通风。在通风一段时间后,由于洞内情况不明,没有人愿意上去勘察情况, 于是蔡某表示,谁上去就给谁一万元,在金钱的鼓励下,无救援资质的工人李某系好安全带,携带CO报警仪爬上天井实施救援,而李某也在爬铁梯时缺氧窒息坠落 身亡。之后,通过持续通风后,晕倒的张某奎、平台顶部的张某苏醒脱险。

安全培训记录造假 安全员获刑

苏醒后的张某说,自己说2013年11月8日到矿上工作的,而安全培训记录却在当年3月8日开始,培训上的签字也不是他本人签的。太白金矿总经理助理刘某说,事故时,易某做到了及时汇报尽到了责任,但在施救工程中,仍有一人遇难,存在失职。

事故发生后,经过宝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认为,此事故是企业职工私自离开作业岗位,私自攀爬有明显禁止标志的天井缺氧,安全管理者指挥工友 盲目施救,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事件扩大升级,最终导致4人在天井内窒息死亡。同时,管理人员违规下井指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矿山规程要求,给现 场指挥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2014年11月6日,太白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太白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易某 作为公司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易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检方起诉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处易某有期 徒刑3年、缓刑3年。

2015年3月18日,庭审结束后,华商报记者从易某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易某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