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宣判 主犯韩召海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

29.03.2019  09:41

  昨日上午,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督办的1号涉黑案,也是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由新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君出庭支持公诉,新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建军担任审判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7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

  非法放贷

  犯罪组织是这样形成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韩召海经管庆永介绍进入信而富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晋升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胡桥、叶宇铭、李晨懿均为韩召海同事。2016年2月,被告人孙明经韩召海介绍,到西大街嘉银金融公司等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8月,韩召海因工作受挫从信而富公司离职,后入职德诚汇信公司,担任该公司中贸广场营业部负责人,叶宇铭及曹明相继加入该公司。韩召海、曹明、孙明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

  2016年10月,韩召海从德诚汇信公司辞职,叶宇铭、曹明相继跟随辞职。同月22日,经韩召海与曹明、孙明、叶宇铭商议,合伙租用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4单元2701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至此,韩召海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7年8月,胡桥加入该公司成为新的合伙人。

  暴力讨债

  不惜使用这些恶劣手段

  为了索要欠款,该组织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孙某某、向某某、席某某、刘某、马某某等多名借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后又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向某某、王某写下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王某未果后,纠集多人对王某家中财物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席某某、龙某某等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在向陈某索要债务时,死缠硬磨,于深夜强行进入陈某及其母亲住宅。2017年2月,该组织在向袁某某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某某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

  慑于淫威

  受害人起初不敢配合公安调查

  法院认定,该组织在放贷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设置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公证过户手续等“套路贷”手段。那么,这起案件是如何浮出水面的?

  记者了解到,2017年10月31日,公安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孙某某儿子报警,称受害人孙某某因欠高额贷款无力偿还,被讨债人多次暴力催债并殴打拘禁。公安新城分局立即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汇报,同时抽调20余名精干警力与市公安局刑侦局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一开始,大部分受害人慑于嫌疑人淫威,不愿配合调查。专案民警在全国范围内寻找100余名受害人,通过耐心劝导,消除受害人疑虑,最终与受害人逐一见面,收集固定有关证据。2018年1月,该组织成员相继归案。今年2月2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如何判定

  法院是这样解释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韩召海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对此,3月28日,法庭也给出了结论。经法庭综合评判,认定以韩召海为首的6名被告人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理由如下:

  组织特征方面,该组织人数较多,有6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明确,韩召海起着主导作用,是“金雨空放”的创建者、非法放贷的决策者、暴力讨债的召集人,本案中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由韩召海参与、组织及策划实施;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曹明等4人是“金雨空放”合伙人,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另外,该组织犯罪据点固定、犯罪组织稳定。据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方面,自2016年8月至2018年初,该组织在放贷过程中巧立名目,通过收取高额利息、上门费、服务费等费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维护组织稳定,其获利方式具有组织性。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4400元,非法获利1131050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经济支出也具有组织性。据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暴力胁迫性、组织性、连续性、多样性。

  危害特征方面,该组织擅自设立放贷公司,非法放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讨债,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严重破坏借款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另外,该组织采取“套路贷”新型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据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特征。

  落实“七快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

  案发后,新城区检察院在批捕阶段即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核心问题3次召开研讨会,针对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定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作为公诉人,检察长王君一线指挥、亲自办理此案,并带领办案组远赴昆明收集关键证据。同时,新城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审判工作,积极落实“七快”机制,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宣判。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召海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针对如何防范“套路贷”,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不能轻信“免抵押”“低门槛”等宣传。签订借贷合同要明确借贷风险,不轻易签订不实合同,同时走账要保留证据,尽量免现金交易:一旦被“套路”,要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编辑:王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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