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受雇体内藏毒46包来陕被抓 一审被判有期15年

25.06.2015  17:04

今天(6月25日)上午,西安中院对女子非法运毒一案进行宣判。

西安警方将勒古莫扯阿门抓获,从其体内查获黄色块状物46包,净重241.5克。

被告人勒古莫扯阿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43岁的四川彝族女子受当地毒贩指使,体内藏毒46包由西昌运往西安。在西安火车站附近,该女子被西安警方抓获。今天(6月25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女子非法运毒一案进行宣判,该女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当庭表示不上诉。

 去年9月3日,四川女子勒古莫扯阿门受当地毒贩的指使,在体内藏毒46包后,乘坐长途客车由西昌前往成都,次日,转乘长途车前往西安。当日晚8时许,西安警方将勒古莫扯阿门抓获,从其体内查获黄色块状物46包,净重241.5克。经鉴定,从黄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在庭审现场,因为语言不通,法院为其找了翻译。勒古莫扯阿门在法庭上认同指控,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勒古莫扯阿门以体内藏毒方式,将海洛因241.5克从成都运输至西安,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勒古莫扯阿门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已由成都流向西安,因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而没有扩散到社会,故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理由;辩护人所提勒古莫扯阿门受雇运输毒品,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以及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辩护人所提对勒古莫扯阿门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勒古莫扯阿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被告人勒古莫扯阿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