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人民检察院如何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25.06.2015  14:45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社区矫正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两高、两部”2003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基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察是指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监督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就目前来看,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经验不足,“重监内,轻监外”的思想普遍存在。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在辖区内有监狱或者看守所的,才会在内部设有负责刑罚执行监督的监所检察部门。内设有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院而言,刑罚执行监督也是长期以看守所或者监狱为主,形成了一整套围绕监禁刑的检察体制,而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是经验不足,就是重视不够,工作措施往往不到位。

      二是社区监督检察力度不够。由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量大,人员紧张,大多数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人员较少,且还要承担辖区内看守所或监狱的驻所检察工作。由于工作人员少,故在以往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主要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规定的每半年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并配合专项检察活动。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的且时间滞后。

      三是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顺畅。监所部门在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不及时,社区矫正工作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未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情况通报制度,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

      四是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后相关法律文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外地监所检察部门将《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不及时或不寄送,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数据上的差异。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是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加强与辖区司法局联系,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监外执行检察室。同时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变更环节、执行终止环节及监管措施的监督,依法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活动,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完善适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

      二是积极争取院内支持,适当增加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编制,确定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较高的检察人员为专职监外检察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同时增加考察次数,以确保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及时性。

      三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实行社区矫正动态监督,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实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监外执行基础数据的互通共享,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要加强与院内公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被判处缓刑等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规范下级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严格按照《看守所检察办法》第13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独立适用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并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尹伟 张毅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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