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09.09.2015  15:46

­­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而我们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的方法和程序还没有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误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和社会实践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努力。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证据属性的多重性。有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二是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主要有两层含义:证据固定前数据信息已被修改,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中被修改,造成使用时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在庭示证据是辩方会质疑证据是否被修改,如控方不能提供未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不会采信。三是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因人为修改、感染病毒、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四是证据的技术性。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

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网络犯罪中证据的收集、固定有一定难度。

(一)简单取证方法

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二)复杂取证方法

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活动。多用于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获取,如被加密或者被人为修改破坏的情况下,如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的侵入。这些情况下常用的取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行为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文件中时,就需要对密码进行解密。在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请专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  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因此,当发生网络犯罪,其中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定案所需证据;测试。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加快、功能增强、操作简单易行。对电子数据的拷贝、复制、隐匿和清除,瞬间即可完成。因此,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其作为呈堂证据的可信度、真实性和安全性。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的保全,分为一般的保全和公证两种。 

1.常规保全  。同传统的证据保全相比,电子证据的保全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主要体现为虚拟空间保全,因此更需要创造一些崭新的方法,或者说是需要变通传统的保全方法,需要因电子证据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2.电子证据的公证  。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就是指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这种公证的主体仍然是公证人员和公证机关,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同其他的公证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其对象不仅是电子证据,还包括取证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这使得它具有保全电子证据的功能。

总之,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目前数字化的时代,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电子证据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方法研究和探讨意义更为深远。

(作者: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刘楠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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