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前四后八”毁了一桩婚姻 当事人如何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24.08.2015  10:10
      在陕西大荔县某农村地区,对父母嫁女儿有这样一个习俗:男方在订婚的时候,需向女方家庭给付4万元彩礼,结婚之前,再向女方家庭支付8万元的彩礼,即所谓的“前四后八”。当地村民认为彩礼是女儿的身价,彩礼高,说明女儿体面,被人家瞧得起。因村庄激烈的面子竞争导致村民之间互相攀比,彩礼越要越高,因彩礼对簿公堂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不久前,大荔县法院的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 

        赵四(男)与王燕(女)经人介绍相识随而谈婚。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在大荔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赵四经媒人之手给予王燕及其家人彩礼4万3千元,两人便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并谋划着结婚的事宜。随后而来的事却让两家人都没想到。由于村庄盛行嫁女彩礼要“前四后八”,按照这个习俗,王燕父母要求结婚前赵四再向他们支付8万元的彩礼,否则就推迟结婚。这样的突变让赵四很气愤,经过多次上门协商无果,赵四最终选择了和王燕分手,并将王燕和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以案说法】 

        大荔法院法官杜萌: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现象是自古以来的婚礼习俗。然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彩礼由象征性的礼节异化为女方家向男方家索要巨额财富或男方家庭代际财富转移的一种途径。这使得很多农村家庭在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下不胜负荷,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显而易见,该案件完全符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则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此外,由于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拿不出证据而败诉,法官建议,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而且,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个人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 

        我们应积极倡导新时代的婚姻观念,摒弃索取类似“前四后八”这样大额彩礼的陋习,将婚姻建立在双方的感情基础上,婚姻中两个人,两个家庭需彼此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繁文缛节,认真对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