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妹子”侵权“蓝花花” 赔偿金从8万升至50万(图)

15.01.2015  08:26

 

神木四妹子公司侵权的剪纸图案

 

曹宏霞原版剪纸 华商报记者 祁铭 摄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祁铭 郝锦龙)“8年了,沟通总是无效,没办法我才诉诸公堂!”1月13日下午,陕北著名剪纸艺人曹宏霞手捧省高院寄来的判决书说道。据了解,曹宏霞剪纸作品被商家当做商标,榆林中院一审判商家赔8万元,省高院终审改判为50万元,并责令商家停止侵权。

  剪纸艺人维权 索赔500万元

  “我自幼随祖母、母亲学习剪纸,先后创作了‘信天游’、‘蓝花花’等系列作品。”昨日,60岁的陕北著名剪纸艺人曹宏霞说,她的不少作品被陕西省版权局登记。但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作品会被陕西神木县四妹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随意使用。

  据了解,四妹子公司销售“四妹子”品牌的小米、绿豆、红枣等,包装上有陕北剪纸标识。曹宏霞称,该公司所用的剪纸图案是她的作品“蓝花花”,但她一直都不知道,直到2006年的“西洽会”上看到“四妹子”品牌的商品她才发现了。之后,她与对方数次沟通未果。2013年,曹宏霞以侵犯知识产权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妹子公司法人代表刘国林曾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我们用的是‘四妹子剪纸’,注册过,只不过和曹宏霞的剪纸类似罢了,不存在侵权。

  2013年8月20日,该案在榆林中院开庭审理。2014年5月7日,榆林中院判决神木四妹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曹宏霞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曹宏霞不服,认为判赔金额太低,并向省高院上诉。

  市场上仍有侵权“四妹子”在售

  陕西省高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两幅剪纸作品的著作权人正是曹宏霞、李繁夫妇,剪纸“蓝花花”于2003年就已寄存于榆林市榆阳区档案馆。

  省高院审理认为,四妹子公司从2006年开始,侵权时间持续8年,现仍使用涉案侵权作品,故意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四妹子公司还将涉案作品“蓝花花”字样改为“四妹子”字样。剪纸艺术与杂粮均是体现陕北特色的标志,四妹子公司将该剪纸图像显著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对提高四妹子公司商品知名度有一定作用。

  据悉,作品“蓝花花”曾获得(西安)全国休闲农业创意精品大赛西北赛区“产品创意金奖”,可见其艺术性较高,曹宏霞为榆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权益应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综上,省高院判决,要求四妹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曹宏霞、李繁赔礼道歉。同时,认为原审判决8万元明显偏低,遂判决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改为50万元。

  曹宏霞说,省高院的判决日期为2014年12月23日,今年1月12日寄至她手中,拿到判决曹宏霞显得很高兴,但又无奈地表示,还不知50万元赔偿何时能执行。

  昨日,华商报记者在榆林市广榆巷特产一条街上看到,市场上“四妹子”产品在售的还不少,小杂粮等包装上仍有“蓝花花”剪纸图案。

  对于判决结果,四妹子公司法人代表刘国林不愿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