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长县永兴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07.09.2015  18:13

陕国土资采抵备字[2015]19号

抵押人(采矿权人):子长县永兴煤矿

抵押权人(银行):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提交的子长县永兴煤矿(证号:C6100002014091120135536)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6年8月18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7日

抄送:陕西省工商局、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子长县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