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两女儿擅取存单 儿媳起诉银行获支持

24.09.2014  15:47
        陕西法院网讯    存款人去世后,其两个女儿擅自支取了其名下存款,使儿媳白金花利益受损。一怒之下,她将某银行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相应赔偿。9月22日,吴起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案,依法判决被告吴起某银行分理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白金花与丈夫张生顺育有三个子女,生活幸福。不幸的是,张生顺2005年因交通肇事死亡。随后,白金花便与婆婆王彩英一起生活,相互扶持。为打消婆婆王彩英生怕自己改嫁的疑虑,白金花将家庭的主要收入都存在了她的银行账户。不料,王彩英亦于2011年6月因车祸去世。在为王彩英办理完丧事后,2011年9月7日,白金花同王彩英的两个女儿一起到该银行分理处告知王彩英已死亡,其名下存款归属有争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支取。然而,2011年9月9日,该银行分理处却在白金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王彩英的两个女儿仅出具两张存单及王彩英身份证明后,就将5.05万元的存款给予了支取。得知消息后,白金花一弄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分理处予以赔偿其经济损失5.0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该分理处辩称,与他们形成存取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王彩英而不是白金花;其次,该分理处表示他们对王彩英家的情况比较熟悉,王彩英生有两女一子,其子已于2005年死亡,所以王彩英名下的存款由其两个女儿凭存单及王彩英身份证件支取,合理合法,故不存在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彩英与原告白金花系婆媳关系且共同生活,从存款来源调查看,王彩英名下的存款多半属征地补偿款、儿子、儿媳打工收入等,这是她们共同生活的来源,现王彩英死亡,其名下存款应由家庭共同成员白金花支取;同时,被告该银行分理处在已知存款人王彩英死亡、存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王彩英名下的存款予以办理支取,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该银行分理处赔偿原告白金花经济损失5.0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