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强制执行维护法律权威 人性化安排保障民生

29.12.2015  12:46
        陕西法院网讯    12月24日,宁陕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件,在强制执行的同时妥善安置被执行人的居住地方,得到当地政府、村组群众的好评。

        2004年,路通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将路通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交由八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李二居住的房屋和部分土地被征,李二分次领取了林地、房屋、坟地、土地补偿款共计12余万元。2006至2008年,路通高速公路X标段项目部负责高速路服务区建设工程,将部分工程交由李二施工,并利用李二房屋周边的土地修建了部分工程设施,李二因此未搬离已经征迁的房屋。2008年,宁陕县政府向路通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相关征迁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8月,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李二为已被征迁但尚未拆除的房屋架设电力线路,遂向李二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予以拆除。八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宁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二搬离已被征迁的房屋,排除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妨害。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立即搬离房屋,不得妨害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李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其仍不自动履行义务,八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对李二及其家属进行说法释疑,协调沟通,并依照法律规定向李二发出搬离通知、搬离公告,但李二仍不搬离。

        12月24日,该院组织干警,在派出所、驻地政府及村组的配合下,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涉案的房屋内搬离出来。为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宁陕法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租赁了三居室住房一套,以解决其临时居住问题,还为其租赁了库房一间,放置物品。该案在强制执行的同时,妥善安置被执行人的居住地方,既体现了人民法院文明执法,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