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施行新的"新农合"政策 有效期两年
04.05.2015 18:14
本文来源: 陕西网
西部网讯(通讯员 谭海波 尹小毅)日前,记者从宁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获悉,县政府印发的《宁陕县新农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对新农合部分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新的“新农合”政策增加了门诊慢性病及单病种种类,提高报销年限额,对报销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规范化,让广大参合农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据介绍,《宁陕县新农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5年4月23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原“办法”同时废止。政策调整后,门诊统筹报销改变过去不结余不滚存模式,转变为可结余可滚存。门诊慢性病由原来两类提高到四类慢病,年报销限额分别为Ⅰ类2万元,Ⅱ类0.3万元,Ⅲ类0.2万元,Ⅳ类0.1万元。单病种上调为60种疾病,恶性肿瘤住院放疗、化疗费用、肾透析患者,按年度只减一次起付线予以报销。
对参合患者因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失窃)等原因造成诊疗票据丢失或损坏,经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核实,可根据核实结果和医院出示相关证明按规定予以报销。因婚嫁、投亲或其他原因居住地和户籍发生变化,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原户籍所在地报销。次年参加新农合后其就诊医疗费用在新的居住地办理报销。外伤住院的参合患者经公示和情况核实,无第三责任人的予以报销,司法认定第三责任人无能力支付及外伤原因核实困难的,合规费用按照30%给予报销。
本文来源: 陕西网
04.05.2015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