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提高审判效率
10.04.2015 18:0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7月,被告陈继飞因卖水枪与原告尹松发生争执并将尹松打伤。尹松伤愈后,经派出所调解,由陈继飞赔偿尹松损失共计9000元。陈继飞分两次赔偿尹松2000元后,剩余7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尹松将陈继飞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根据诉讼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终审判决被告陈继飞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尹松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10.04.201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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