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骑车不慎酿祸致残 法庭调解当庭获赔

18.11.2015  09:31
        陕西法院网讯    11月16日,宁陕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原告伤势较重仍需治疗的情况,法官情理交融,耐心调解,伤者当庭获赔,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5年1月8日,王海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宁陕县城向西汉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途经急弯处与刘国强驾驶的货车迎面相撞致残,至今瘫痪在床。经司法鉴定,王海伤残八级。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海承担主要责任,刘国强承担次要责任。王海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85263元,诉请法院判令刘国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9671.90元。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的发生事实及医疗费用支出均无异议,但对于误工和护理的期限及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分歧较大。鉴于王海瘫痪在床仍需后续治疗,事故对伤者及其家庭所造成了巨大损失,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主持法庭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问题的态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让伤者依法获得赔偿,便于早日康复。法庭上,王海家属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主要过错,同意减轻刘国强的部分赔偿义务;刘国强在垫付1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同意再赔偿王海3万元,并当庭给付2万元,剩余1万元于2016年2月1日前付清;保险公司同意于11月30日前,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王海101492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