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8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办法》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根据《办法》,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建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上报省政府审定。
《办法》明确,奖励资金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建设设施,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的奖励办法。(吴桐)
责任编辑/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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