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推行说理式法律文书

21.08.2015  17:12

为了把说理执法落实到具体执法环节,促进执法质量,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安康市公安局要求在全市公安机关推行说理式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采取和实行法律措施和手段的重要凭证,说理式法律文书,是在法律文书上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此次推行说理式法律文书,主要运用于以下四种文书,一是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在明示证据和处罚依据时,要围绕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简要释明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及证明的效力。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围绕某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减轻、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评判。二是不予立案理由告知,要针对控告人反映的事实,在充分调查后运用有关法律基本原理和依据进行解释,把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明白清楚地告知控告人。三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复议认定的事实部分要进行事理、法理、情理的阐述,确保复议决定公正、权威。四是在落实执法服务告知制度的过程中,对未破刑事案件以及有影响的涉及民生的案件,在进行受立案和结案进展告知时,可视情向受害人表示安慰和歉意,赢得受害人的理解和谅解。

公安机关通过推行说理式法律文书,即提高了法律文书的质量,又促进了民警对具体法条理解和运用以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加深执法办案民警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减少对抗、增进理解,促进执法效果。

                                                                (安康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