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将限时限地

31.01.2015  11:27
 

      近日,宝鸡市政府召开市区禁止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会议。据会议消息,宝鸡市政府下发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市区八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可在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的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八类地点包括:一、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二、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三、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五、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七、居民住宅小区;八、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对于过年燃放烟花爆竹,除禁止燃放的八类地点外,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期间,可在市区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通告规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向东      审核: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