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26.10.2015  07:18
 

  《宝鸡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暂行)》日前出台,《办法》规定:全市院前急救呼叫号码统一为“120”,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公布并使用除“120”呼叫号码以外的任何院前急救电话,预约就诊、便民咨询电话不得从事急救业务。

  据了解,1994年宝鸡市以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指挥平台为枢纽,依托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等建立了10个急救分中心,依托县医院建立了9个县急救站,在县以下吸纳交通便利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了36个急救分站,初步形成了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分中心、急救站为骨干,网络医院为基础的三级急救网络体系。近年来,宝鸡市急救中心累计抢救各种急危重病人11000人次,全市急救抢救成功率达96%以上。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急救机构人员配备不足,院前急救医疗呼叫号码不统一,救护车标示不够规范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部分急救机构业务开展只局限于患者转运,急救现场救治能力不足,全市急救指挥未能实现统一管理调配,也影响了急救救治效果。为此,宝鸡市卫计委根据国家卫计委相关文件,制定下发《宝鸡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暂行)》,对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急救号码、救护车标识、人员着装、医疗文书、工作规范流程。同时规定,今后宝鸡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设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急救分中心);取消过去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急救分院,符合条件的卫生院可申请设置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未经市、县卫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逐步形成“指挥统一、协调同步、反应快速”的现代急救网络,提高全市急救工作能力和服务效能。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