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拟制定地方性法规

29.09.201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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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召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据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今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 和时间。目前,宝鸡等九市人大常委会已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拟定了本市立法计划。根据已拟定的立法计划,九市在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强烈。

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悦表示,省委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多次对此作出指示, 省委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规范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设区市承接地方立法 权准备工作的意见》,就加强立法机构和立法能力建设,积极做好开展地方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永安认为,应加强省级人大对设区的 市级人大立法工作的监督和审查,制定高标准,确保立法高质量。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确定,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 汉中安康 、商洛九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制委员会后,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