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金台:“三规范 三提高”规范执法显成效

07.04.2015  16:05

近年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坚持“三规范 三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以队伍建设为依托 规范执法理念 提高执法素能

公诉科在对新进人员培训过程中,不只对审查起诉工作的程序、内容进行培训,更注重树立和强化正确、科学的执法理念,公诉工作除了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等基本理念外,还要特别注重以下理念: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收集出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工作中,严格遵守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严格审查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努力把非法证据排除在起诉之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由于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从法律上应当推定被追诉人无罪。通过对新进人员树立规范的执法理念,促进干警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诉行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强化公诉人“引导侦查、审查证据、出庭公诉、接访息诉、综合调研”等五种能力的提高。

以制度建设为依托 规范执法程序 提高执法能力

通过规范公诉工作运行机制,出台相关规范公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公诉工作规范化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执法能力。

出台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规范,提高审查起诉工作规范性。审查报告不仅是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体,还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适当的规范,有利于规范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该院公诉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11年9月下发的《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的要求,制定了《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规范》,对审查报告首部、导语、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等十个方面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规范,注重程序与实体的紧密连接、事实与证据的紧密连接,有效增强了审查报告的条理性与严密性。在出台制度的同时,在全科开展了“优秀审查报告”评比活动,对参评文书量化打分,考察证据摘录是否条理分明、说理是否清晰透彻、定性分析是否准确、语言表达是否流畅、行文格式是否规范,有力促进公诉人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规范出庭公诉工作,长期以来,该院公诉科都坚持定期和抽查两种观摩方式组织全科出庭观摩活动,在观摩中互相学习、查找问题、提出对策,但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规范,导致每个公诉人在庭审中言行举止大不相同。2014年,为适应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规范公诉人出庭行为,提高公诉工作水平,有效指控犯罪,该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该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了《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分为公诉人进入法庭、庭前准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十大部分,对公诉人在出庭环节的言行举止、庭审技巧等方面进行规范,后组织全科人员集中学习,定期评比,规范的实施使各个承办人对于自己长期以来在出庭中存在问题予以纠正,注重庭审技巧的积累学习,科室成员的整体出庭公诉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规范案件汇报、讨论制度,为案件汇报及集体讨论建章立矩。公诉科在案件质量评查时发现,案件汇报和集体讨论案件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不利于责任倒查和错案追究,为规范公诉部门案件汇报及集体讨论事项,该科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在宝鸡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了《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汇报、讨论制度》,该制度对一般刑事案件从案件汇报、讨论流程、汇报方法、职责分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及适用法律有争议,需要追加犯罪事实、追加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实行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办案组内讨论、科室集体讨论、检委会最终决定四级把关制度,同时规定每周一下午为科室集体讨论案件时间,对拟提请集体讨论会的案件,承办人应至迟于三日前提交案件汇报、讨论统计表及审查报告,在决定提请后将案件审查报告发至各参会人员邮箱,以供参会人员提前了解案情。该做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规定特定场所问人,保证办案安全及当事人权利。为了规范对审查起诉阶段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被害人、其他涉案人员的讯问、询问,该科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硬件建设后设立了公诉科专门的讯问、询问场所并出台了《金台区检察院公诉科特定场所讯问、询问制度》。特定场所讯问、询问制度的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保证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询问相关人员的安全性、保密性、专业性、便捷性,为全面架构规范审查起诉工作再添亮点。

以亮点特色为依托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未检水平

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设在公诉科。在工作中,该院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范化、宽缓化、个别化”处理的理念,在秉持宽缓的司法理念,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个别化的处理的同时,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严格规范的执法。

1、系统梳理,整合经验,做到制度规范化。2013年未检办系统梳理了该院多年来相继出台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整合了公诉、侦监、监所等多个涉及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能科室的力量,结合新刑诉修订了《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干预模式、捕诉一体化制度、首押必谈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表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予以明确,形成具有该院人文检察特色的新模式。

2、建立机构,设立专岗,做到人员规范化。配备业务能力强,工作水平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了解未成年人思想的三名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时注重未检干警能力的培养,三名检察官均在今年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并报考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3、细化流程、注重程序,做到办理规范化。在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办案规则的同时,配套制定相应的办案流程图,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侦查监督部门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的社会调查内容作为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一并移送。监所部门对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首押必谈,在告知关押期间的权利、义务及住所检察室职责和工作程序的同时,解决未成年押员的思想问题、心理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检察官约见和亲情会见。公诉部门将根据社会调查的结果结合看守所羁押表现,对羁押必要性再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同时作出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诉、相对不诉等不同的处理,并就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公开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等。

通过多部门配合,该院进一步强化了未检工作的规范化,形成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最大的限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者: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李子瑾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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