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陈仓: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强化民事审判监督

26.08.2015  18:31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正式确立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断强化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近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针对一起民事案件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王某与宝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因联营业务关系发生纠纷,2013年9月23日,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依法作出了由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王某营业款18万余元、返还其商品(服装)1000余件及履行合同保证金、售后服务专项保证金10000余元、装修费16000余元的判决。后王某以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的1000余件商品(服装)及货架等附属设施没有确定服装名称、品牌及实际价值等为由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陈仓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向陈仓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提出其新发现的入库单、商品清查明细表等新的证据。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检委会认为,宝鸡市陈仓区法院2013年9月23日所做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维护司法公正,遂决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刘培莹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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