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修订《审判委员会规则》

25.09.2014  13:00
        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省法院新修订的《审判委员会规则》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10月起在省法院执行,这标志着我省法院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上率先迈出了一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中明确提出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六项具体要求。按照上述改革思路和要求,今年初,省法院党组决定重新修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则》。阎庆文院长高度重视修订工作并指示要求,按照最高院的部署要求,结合陕西法院的实际,扎实有效的推进。

        省法院研究室先期开展了扎实的调研工作,先后召开十多次座谈会,征求各方代表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三级法院法官、部门负责人、审委会委员多层次代表座谈会,历经多半年时间,广泛征询意见。在多次修改、规则基本成熟的情况下,省法院研究室对规则的修订工作向院审判委员会做了三次专题汇报。院领导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多次审阅修改稿,并积极献言献策,对规则的修订完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新修订的《审判委员会规则》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最高院确定的改革方向,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指导职责。(一)突出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作用,实现审判委员会由个案讨论向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转变。在审判委员会职责中新增了及时总结全省各类案件审判情况;以及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开展重大、典型问题研讨,带案业务指导等具体措施,指导全省审判工作,不断提升全省法院业务水平。(二)将原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按照专业类型分解到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突出不同专业领域的优势,发挥专业性特点。(三)进一步限制和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进一步放权于法官、合议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规则》对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大幅压缩和限制,除了法律规定应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只对新类型或在法律适用上有争议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敏感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二是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先行过滤机制。对各业务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新设定了由审核小组先行审查的过滤机制,“审核小组通过列席合议庭或审判长联席会评议等方式,对该案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先行审查。审核小组同意提交的案件方可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设立案件先行过滤机制,确保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亲历案件审理机制和履职考评。为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只听汇报,对案件审理缺少亲历性的问题,《规则》在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中新增了“参加有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直接审理”的规定,并对直接审理案件数量做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另外,《规则》还规定提前三天将隐去合议庭意见的审理报告交参会委员处,便于委员提前了解案情,提高讨论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四是充实审判委员会委员。规则新增加了对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规定。将不断充实具有专业特长、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突出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优势,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这也是深化司法改革对法院队伍专业化要求的具体落实。规则还新增了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学习制度化、常态化的规定,通过集中组织委员学习新法律、司法解释,听取各专业领域重大审判业务会议精神专题汇报等措施,不断提升审判委员会议事水平。

        五是健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制度。为保证审判委员会委员会议发言的真实准确记录,也为了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按照《“四五”改革纲要》中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改革思路,《规则》新增加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经所有到会委员签字确认后,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复印,一份存档保管,一份交承办人入案件副卷”的规定。

        六是建立审判委员会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规则新增了审判委员会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即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审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等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事项,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整理成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编发,进一步规范审判活动,统一裁判标准,推进审判委员会审判指导的力度、深度和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