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不能自己搞环评了

16.10.2015  15:25

      寇江泽

      环保部近日修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这是一部专门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领域工作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还将印发六个配套文件,对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评价范围类别适用、甲级环评机构业务领域划分、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环评文件相关格式要求以及环评工程师从业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环评技术服务是环评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技术支撑,从业机构工作质量好坏及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结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审批决策的有效性。据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介绍,此次修订工作简化资质条件设定事项,取消岗位证书、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前置条件,不再将环评机构评价范围等级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挂钩。同时,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明确规定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从事技术评估的企业,均不得申请环评资质。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还进一步完善了环评机构监管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措施:一是赋予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和处罚权限,形成各级环保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二是强化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加重处罚,并一律实行从环评机构到从业人员的双重责任追究。三是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四级诚信档案数据库,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实现资质受理和审查信息全部公开,审查程序和内容全部公开,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全部公开。五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责任编辑:李国兆)